宁波海事局辖区水上防台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台风季节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域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宁波海事局辖区航行、锚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统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代理人和码头单位、船舶修造单位、涉水工程的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以下统称“水上防台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宁波海事局所属各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各自辖区的水上防台监督管理
第四条 每年台风季节前,水上防台单位应成立防台组织,制定水上防台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海事处报告
水上防台单位应适时组织开展防台演练,确保相关船长、船员及岸基管理人员等能熟悉预案内容并正确执行
同时要做好以下工作:(一)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做好所属船舶防台物资保证、防台工作指导等工作,并督促所属船舶对防台设备和属具等至少作一次全面检查,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况
(二)船舶修造单位应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尽可能减少或避开无动力船舶在台风季节进行水上舾装、修理作业,并将台风季节期间水上在建、在修船舶的情况和拟实行的防台措施向所在地海事处报告
第五条 船舶和水上防台单位应在台风季节及时收集当地气象台(站)的台风预报信息,并根据本规定和各自预案做好相应的防台工作
主管机关应及时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船舶和水上防台单位发布台风预警,下达防抗台工作指令;船舶和水上防台单位应当听从主管机关统一指挥
第六条 宁波海事局辖区水域以北纬 29°40′线为界分南、北两部分,南部以石浦东门岛(29°12′18″N/121°57′15″E) 为 参 考 基 点 , 北 部 以 北 仑 山 ( 29°56′30″N/12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