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兼职安全(环境保护)员管理措施1、 目的为完善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全面发挥各级安全管理人员作用,调动安全员的工作积极性,贯彻安全职责,提高管理能力,特制定本措施。2、 合用范围本措施合用于企业范围内所有专职和兼职安全(环境保护)员。3、 制定原则3.1 岗位职责与津贴对等的原则。3.2 津贴发放及时、适度、公平的原则。4、任职资格 4.1 专职安全(环境保护)员 大专以上学历,三年以上安全工作经历。 获得对应的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热爱安全管理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 熟悉企业生产流程和本单位生产工艺和规定。 熟悉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环境保护技术原则。 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学习能力强,处理问题清晰、坚决、及时,原则性强。4.2 兼职安全(环境保护)员 来企业一年以上工作经验,高中以上学历。 安全管理培训合格。 热爱安全管理本职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 熟悉本工序岗位特点,理解并掌握本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5、安全员聘任程序 5.1 安全员的聘任由所在单位根据安全员任职资格进行提名,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安全环境保护部。 5.2 安全环境保护部对各单位申报的安全员进行资格审查,在沟通协调的基础上,对安全员的聘任进行审核。 5.3 分管安全的企业领导对安全员的聘任进行最终审批。6、考核 6.1 专职安全员的考核由企业安全环境保护部负责。 6.2 各部门兼职安全员的考核,由所在单位和安全环境保护部门分别负责,各占考核权限的 30%和 70%。 6.3 考核工作根据专兼职安全员的岗位职责及对应的考核细则进行。 6.4 考核成果只与安全员的岗位津贴挂钩,不影响其月度绩效考核。 6.5 考核得分 90 分以上为优,89-75 为良,74-60 为合格,低于 60 分为不合格。考核为优的全额发放津贴,考核为良的发放津贴的 70%,考核为合格的发放津贴的 40%,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当月津贴。(以上几种状况分列表格)。7、校定程序及时间 7.1 各部门在每月 30 日(遇休顺延)将部门兼职安全员考核状况报安全环境保护部。 7.2 安全环境保护部在每月 5 日前将专兼职安全员考核意见报人力资源部负责发放。 7.3 岗位津贴按月度校定并与工资同步发放。8、津贴原则8.1 专职安全员津贴发放原则 300 元/人、月。8.2 兼职安全员津贴发放原则 150 元/人、月。9、岗位设置 9.1 设置 4 名企业级、基层单位专职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