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2024〕9 号各市、县(区)教育局: 为贯彻新《义务教育法》,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管理理念,适应新时期学籍管理工作的要求,我厅在深化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照执行
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础的教学常规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地要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关人员仔细学习,广泛宣传,切实贯彻实施;要积极推动学籍电子化管理,加快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建设步伐,实现义务教育学籍管理信息化、科学化和法律规范化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巩固普及义务教育成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进展,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加强和法律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和民办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 本办法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入学和注册 第五条 小学和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新生均衡分班,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实施特别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特别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 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