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2024〕9 号各市、县(区)教育局: 为贯彻新《义务教育法》,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管理理念,适应新时期学籍管理工作的要求,我厅在深化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照执行。 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础的教学常规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关人员仔细学习,广泛宣传,切实贯彻实施;要积极推动学籍电子化管理,加快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建设步伐,实现义务教育学籍管理信息化、科学化和法律规范化。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巩固普及义务教育成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进展,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加强和法律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和民办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 本办法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入学和注册 第五条 小学和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新生均衡分班,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实施特别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别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 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六条 公办学校新生入学. 农村学校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委托中心学校根据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名单,最迟在新学年开学前 10 天,向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以下简称《入学通知书》),法定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送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就读. 城市学校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委托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定监护人及其适龄子女的户籍、住房等情况,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