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加强对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的指导、扶持与服务,充分发挥联合体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联合体健康进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24〕44 号)精神,省农委、省进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省供销社联合制定本办法。 二、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上紧密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联盟,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联合体有成员共同制定的联合体章程。 (二)联合体有围绕主导产业的联合体建设方案。 (三)联合体有文字契约。联合体内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各成员之间以文字契约建立紧密的产业、要素、利益联接机制。 (四)联合体内各主体之间有品牌化运营实际内容。通过专业化分工、多元化联合、紧密型衔接、标准化生产,实现联合体内土地、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要素的优化配置。 (五)联合体有利益共享、风险分担机制。形成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通过规模化的产品供销、作业服务等节本增效途径让利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的利益共享机制,以共同出资建立风险基金的风险分担机制。 (六)联合体有明显的经济效益。联合内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农户总收入增加,生产总成本降低 10%以上,种植亩产比分散经营农户高 10%以上,龙头企业收购原料溢价在 3%以上. (七)联合体有明显生态效益。积极推动“一控两减三基本”,大力实施种养复合循环利用生产方式. (八)联合体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带动农户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传统农户收入 10%以上。带动新型职业农民认证比例和农村耕地规模化经营比例逐年递增,“三品”认证个数和面积逐年增加. 三、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标准。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省级(包括相当于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发起,至少有 1 个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 10 个家庭农场共同发起. (二)联合体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 龙头企业 (1)龙头企业在产业化联合体中核心作用明显,积极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输送现代生产要素和创新经营模式,建立较为紧密的利益分配机制。带动农户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传统农户收入 15%以上或带动农户种养和就业人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