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湖北销售公司客户信用管理办法 中油鄂销〔2024〕18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对客户信用评价业务的管理,降低货款回笼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销售是指各单位在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在批发或零售成品油时给予信用良好的客户一定应收账款额度的销售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分公司,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信用信息收集 第四条 客户信用状况评价综合考虑以下信息: (一)客户登记注册情况
包括注册资本或股本、主要股东构成及其实力、企业性质、地区信用环境等
(二)客户高管人员情况
包括高管人员管理能力、稳定性、信用意识、经营运作法律规范情况等
(三)客户经营基本情况
包括: 1、主营业务范围及业绩是否突出,进出口业务运作情况; 2、原材料或商品采购地域及付款方式,主要的供应商及其相互关系; 3、客户销售区域集中程度、收款方式等; 4、客户生产经营场所大小、产权归属等; 5、客户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及主要商品的市场份额,产品竞争力及生产设备先进程度,生产经营进展趋势与进展前景; 6、客户法律纠纷情况; 7、客户利税贡献和政府支持程度
(四)客户所处行业信息
包括公司级别、行业风险、经营周期、竞争程度、经营水平行业开放程度及国际竞争力等
(五)客户信用信息
包括客户还贷记录、历史交易记录、逃废债记录、合同履行情况、当地政府、金融机构的评价情况等
(六)客户财务信息
包括对客户的主要财务指标的结构分析、趋势分析 、比率分析以及财务基本情况的重大变动信息等
第五条 各级客户管理人员要有系统、有针对性地搜集客户信用信息,可实行直接接触、 调查走访、从第三方猎取信用资料等多种形式,分别建立并更新相应的客户信用档案记录
客户信用档案必须注明信息来源和采集人,并由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逐级审核签字
第六条 在实行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