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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誓制度

宪法宣誓制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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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生态环境局竹溪分局宪法宣誓制度实施细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为了彰显宪法,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法律规范湖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的组织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湖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应当进行宪法宣誓1、局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党组成员新任职时,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2、局机关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新任职时,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3、局机关内设各队、站、股、室负责人新任职时,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4、局机关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副职新任职时,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二、宣誓誓词如下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三、宣誓仪式一般应当在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当即进行,遇特别情况时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人员应当着装干净、得体。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实行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左手持宪法文本,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由领誓人报宣誓人,宣誓人同时各自报自己姓名。宣誓仪式进行时,相关与会人员应见证宣誓。四、本办法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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