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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院临床输血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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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医院临床输血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鲁卫医字〔2024〕127 号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 为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推动医疗机构科学、合理、节约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24 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医院临床输血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法律规范医院临床输血管理,确保临床输血安全和输血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临床输血技术法律规范》和《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参照《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24 年版)》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医院临床输血管理规程适用于所有开展临床输血工作的医疗机构,是对医院临床输血管理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医院临床医护人员应执行输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诊疗法律规范。 第四条 医院应充分发挥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的作用,负责临床用血的法律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安全、合理、科学和有效用血的教育、培训和评价。 第五条 医院应开展输血质量全程监控,加强临床输血培训,制定、实施控制输血感染的方案,严格执行输血技术操作法律规范,建立科学有效的临床输血(不良)反应处理制度及应急用血预案。 第六条 医院应定期开展对各临床科室及医师合理用血情况的评价,评价结果与科室质量管理和医师个人业绩考核及用血权限认定挂钩.第二章 输血培训 第七条 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应对临床医护人员及从事临床输血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输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规范的教育与培训,并做好记录。未经临床输血培训的人员不得从事与临床输血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输血科(血库)人员须具有国家认可(或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经过输血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 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经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临床执业医师,须经医院组织的输血培训合格后,由医院医务处(科)授权方可开展临床输血工作。每年至少培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8 学时。 第十条 医院必须对新入院医护人员和其他从事输血相关辅助工作的专门人员进行临床输血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 学时。 第十一条 医学生、进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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