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教育法学》名词解释1.教育立法 教育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教育法规的活动
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主体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依法行使权利的承担义务,从而使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3.教育行政执法 教育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工作人员在现实生活中实行教育法规的活动
教育行政执法概念的要点是:(1)执法主体的特定性;(2)执法职权和程序的法定性;(3)活动成果:对一定对象的法定教育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
4.学校事故 学校事故在此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其在时间和空间上有特定的范围(在学校上学期间或学校所组织的活动中)
5.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是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根据《教育法》及其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祈求处理的制度
6.教育法律现象 教育法律现象是教育法规在发展变化中所体现的存在形态及其与教育活动的联络,它是社会现象的特殊体现形式,由教育法规的产生、合用而引起
7.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8.教育法制 我国的教育法制,是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联络的,按照依法治理原则和严格依法办事的方式,来管理规范多种教育活动的法律制度及其运行
9.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是指由行为人的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10.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祈求处理的制度
司法解释 指司法机关将法律合用于详细案件时对法律所做的解释
九年制义务教育: 指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小朋友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
教育法律规范: 指反应统治阶级教育意志的,由国家按照法定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