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行“科教兴国”战略,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国家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根据《教育法》、《执业医师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措施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崇高的职业道德,不停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完毕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参与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从属关系和所有制界线,充足运用各地区的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规定,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六条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卫生部、人事部的领导下,由卫生部、人事部、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有关卫生厅(局)、人事厅(局),高等医学院校、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及专家构成。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组,聘任有关专家担任学科组组员。委员会的职能是: 1.研究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向卫生部、人事部提出提议;2.研究和提出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行计划;3.负责拟订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原则,申报、承认措施和学分授予措施等;4.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评审成果作为卫生部同意和公布的根据;5.组织选编、出版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优秀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6.开展远程教育,推进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广泛深入地开展;7.对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卫生部直属单位及有关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8.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评审。评审成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和公布的根据。 第七条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卫生厅(局)、人事厅(局)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及专家构成。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