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令部令 第 3 号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已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 李干杰 2024 年 5 月 3 日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治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工业、矿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污染隐患排查、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污染应急、风险管控和治理与修复等活动,以及相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矿产开采作业区域用地,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填埋场所用地,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包括: (一)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应当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 (二)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三)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
重点单位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其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及相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对全国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并动态更新
第六条 工矿企业是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