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支付和工期延误法律分析 一、工程款支付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根据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根据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无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根据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应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根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根据约定处理。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