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工作提示一、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进场试验报告齐全)和施工管理资料,经审查基本齐全、合格
3、有完整的监理资料,经审查基本齐全、合格
4、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
5、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站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二、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要求各责任主体提供以下质量合格文件:1、勘察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原件
2、设计单位、图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原件
3、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提供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和《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加盖建筑公司章
4、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原件(由总监编写,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在质量评价结论页盖公司章)
提供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和《总监理工程师证书》复印件,加盖监理公司章
**以上四份文件的签署日期为竣工验收初验合格的日期
5、检测机构出具《质量检测评价报告》原件(所有参加检测的单位均应出具),有不合格项的,应将闭合处理结果文件附后
6、检测机构出具的《主体结构检测报告》,结论页加盖检测公司章
三、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文件:1、《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章
2、已按规定在建筑物明显位置设立《永久性工程质量责任标牌》,提供 A4 纸打印图片
3、《工程款支付证明》(见附件 2,建设、施工单位应加盖法定代表人章)
4、《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通知书》(新系统用新版,见附件 3,老系统仍用原版通知书,见附件 4)
5、《工程竣工验收方案》(编写要求见说明)6、对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应提供参加验收的《质量专家评价验收组名单》
7、市建设局抗震办出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