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传播有限公司差旅费用管理制度第一条 目的:为法律规范公司员工出差管理,完善差旅费报销制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各种交通工具费及附加费用、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等.第三条公司员工出差实行差旅费“定额包干、超标准自负"的报销原则;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出差包干费用的住宿费的计算天数实行算头不算尾的办法执行(如 1 月 11 日至 1 月 18日出差只能算 18—11=7 天),在出差完毕后凭出差单及报销发票进行报销。第四条公司员工出差分别按以下定额标准报销差旅费。4。1、各种交通工具费用标准交通工具级 别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总经理软卧一等仓公务仓据实报销项目经理、总监、副总监硬卧二等仓据实报销经理、副经理、商务秘书等硬卧二等舱据实报销注:4.1.1、部门总监及其他职务人员出差,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经总经理批准后可乘坐飞机:当出差任务需要时;当陆地交通工具行驶时间达 24 小时(含)以上时;当机票折扣后票价与陆地交通工具票价差价在 10%以内(含10%)时;4。1。2、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损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4.1.3、市内交通费凭票每人每天分别按上限:省会(区)城市上限 60 元/天;地、市(区)城市及以下地区40 元/天;县(市)城市 30 元/天;乡镇 10 元/天,据实报销。随公司车辆出差,只报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不报销其他交通费;4.1。5、票据丢失或无票据者,一律按定额标准的 80%报销(需提供同类性质发票);4。1。5、所有因公需报销交通费用的员工,必须在交通票据背面注明事由及往返地点(票据正面已注明了往返地点的除外)。4。2、出差住宿费标准(上限):单位:元/天4。2。1、特别地区:指北京、上海、广州、大连、深圳、青岛、珠海、厦门、汕头、宁波、海南;4.2。2、省会、直辖市及沿海城市:指各省会城市(成都除外)及天津、重庆、烟台、温州、湛江、中山、佛山、苏州、扬州、北海、无锡;4.2。3、省外一般地区指上述二类以外的地区;4.2。4、公司人员出差,应入住公司指定的酒店,住宿费按其协议价格凭票报销。假如没有入住公司指定的酒店,其住宿费报销标准按省内地级城市及以下标准报销.4.3、生活补助费标准:单位:元/天职位特区省会(成都除外)、直辖市及沿海城市省外一般地区省内地级城市及以下总经理200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