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更好地执行已颁布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JJI-90)。《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JJ2—90)。《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JJ3—90)。《城市供热管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JJ4—90)四项行业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1.0。1条本规定是根据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后,核定市政工程的单位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质量等级的办法。 第二章 市政工程的质量等级及验评程序 第2。0.1条 市政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合格: 1、外观基础上的评分应达70分以上; 2、实测项目:主要检查项目(在项目栏列有△者)的合格率为100%,非主要检查项目合格率应达70%; 3、质量保证资料评分应达70分以上; 4、工程综合评分应达70分以上。 二、优良 1、外观项目的评分应达85分以上; 2、实测项目,在合格的基础上,全部检查项目(包括主要检查项目和非主要检查项目)的平均合格率应达85分以上; 3、质量保证资料评分应达85分以上; 4、工程综合评分应达85分以上。 第2.0.2条 市政工程的质量应由施工单位初验合格后,将验评资料(包括装订成册的质量保证资料)提交建设单位或质量监督部门。经确认后,方可进行质量等级核定. 第2.0。3条 建设单位或质量监督部门对申报工程中实测项目予以抽查。如抽查的合格率与施工单位验评的合格率误差在5%以内时,应承认施工单位的验评结果。否则以抽查结果为准。抽查量如下: 一、道路工程:不少于总长度(或总面积)的1/10,且不少于200米(或3000平方米)。 二、桥梁工程:不少于全桥总孔数的1/3,且不少于3孔,不足3孔者全查。 三、排水工程和城市供热管网工程:不少于总数的1/10,且不少于5个井(室)段。不足5个井(室)段者全查。 第2。0.4条 市政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应按工程的外观项目、实测项目、质量保证资料顺序进行,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定。 外观项目的验收表应采纳本规定附表的统一格式,实测项目的验评表应采纳本规定附表二的统一格式,质量保证资料的验评表应采纳本规定附表三的统一格式,综合评定表应采纳规定附表四的统一格式。第三章 市政工程质量的评分办法 第3。0。1条 外观项目的检验评定: 一、外观项目的验评应由三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对工程进行全数量检查。 二、外观项目检查内容和标准见相应的行业标准各节中的文字说明部分. 三、外观项目的评分,应先按优、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