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法律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 1 年、满 10 年、满 20 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2、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4、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别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 1 个年度安排
5、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酬劳
年休假工资酬劳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 1 天,根据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酬劳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的条例;于 2024 年 12 月 7 日国务院第 198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