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律规范》(GB50500-2024,以下简称《清单计价法律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 107 号)及有关法律、法章、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设工程,司机只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路灯、污水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自己投资为主(以下简陈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西工程量清单计价,并执行《清单计价法律规范》和本办法
其他投资性质的建设工程 ,应首先选择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也可采纳定额计价办法
工程量清单办法和工料单价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计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造价管理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计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计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城实、信用的原则,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1、国家法律及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律规范》(GB50500—2024)
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消耗量定额及其费用定额(以下简称〈广西消耗量定额〉)
4、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办等价格信息以及组价办法等
5、发、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