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河北诚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卢**的委托,指派邢玉林、王静律师为被告人卢**的辩护人
接受案件后通过阅卷,会见了当事人,特别是通过了刚才的法庭调查,使辩护人对本案有了更加全面、客观的认识,现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本案集资诈骗罪为单位犯罪1
***主观上不具备恶意占有的故意
河北**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11 月 11 日,此前卢**经同学张**介绍认识了吴**,几人商议成立公司
本案中吴**、张**、宋**、董**等均隐瞒了吴**为公司财务总监的事实,但从公司资金的流转和支配均能证实:吴**、张**与卢**同为实际控制人,并非一般员工
同时,张**是公司的人事副总
河北**有限公司自成立就从事银行过桥、承兑等业务,外在表现形式多为借贷
有张*女 2018 年 3 月 20 日、张*男 2018 年 3 月 23日、冯*男 2018 年 3 月 23 日、冯*女 2018 年 3 月 23 日等询问笔录证明
为满足资金需求,发动公司员工向社会集资,其中吴**、宋**、张**集资较多
这一基本情况可从卢**供述和涉案人员陈述中证实
集资款已经大部分都已归还投资人,仅有属于吴**、张**亲属的投资款部分未兑付
因此卢**本人并不具有主管上的恶意占有,故本案应为单位犯罪
刑北肝垦悝师事务Bi事 EHENDUIILAWFIRM口 FI4-LLIPHOVINCZ22•卢**以借款合同的形式从公司取得 200 万元使用,吴**是明知的
在 2014 年 12 月 14 日第一份《借款合同》第二页上部,有“卢**代签”字样,这是卢**按财务总监吴**的要求写上的,说明以《借款合同》名义借款吴**是明知的,同时说明吴**在公司同样属于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
张**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张*女 2018 年 3 月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