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司文件重水发【2024】第 122 号关于严格控制窑尾废气排放指标的规定第一章 总则随着国家对废气排放的日益重视,以及脱硝技术的成熟,水泥回转窑排放大气中的 NOx、SO2标准将趋更加严格,根据目前重庆市工业环保标准规定,水泥企业 NOx、SO2标准排放分别在 350mg/Nm3、200mg/Nm3 以内,超排将受到严格的经济处罚及社会公开,给企业的形象与长期进展带来严重负面影响.为此,对回转窑、分解炉的燃烧制度及脱硝、脱硫作业做如下规定。第二章 回转窑、分解炉的燃烧制度第一条 调节好三次风闸门,使窑内通风流畅、燃料给氧充足。第二条 稳定头煤用量,控制风煤比例,防止窑内燃烧带温度过高,或者头煤燃烧不完全。第三条 严格控制窑烟室 NOx 含量在 1200mg/Nm3 以内,O2 含量控制在2。5%以下;假如接近或超出上述标准,中控窑操应立即调整操作或实行措施.第四条 调节好分解炉喂煤量,控制燃烧温度,稳定分解炉出口温度.第三章 脱硝系统及在线设备的管理第五条 调节好分解炉分级燃烧用煤量,为后续 SNCR 脱硝系统制造反应条件,防止 NH3被还原为 NOx。第六条 调节好氨水与清水比例,通过分解炉上的雾化喷枪,喷入分解炉出口管道.第七条 当分级燃烧出现异常情况,无法恢复,独立使用 SNCR 脱硝系统,操作不便,但必须严格控制 O2的富余量。第八条 严格控制预热器 C1 出口的 NOx 在 350mg/Nm3以内(可结合与出窑尾主烟囱在线检测分析仪数据差额,确定控制目标),保证后续环保部门的在线检测分析仪检测的 NOx 在 330mg/Nm3以内.第九条 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应由设备管理部定期联系第三方公司进行设备维护标定,如设备引起数据漂移,必须 1 小时内书面报告至公司,如自行无法维护,并立即与设备厂家联系维护方案。第四章 考 核第十条 控制标准:窑尾烟囱出口 NOx≤320mg/Nm3 、SO2≤180mg/Nm3。第十一条 当窑尾主烟囱出口 NOx 超出 330mg/Nm3,立即实行有效措施,同时汇报中控室领导,必需在 2 小时内恢复到 330mg/Nm3 以内,在 2 个小时内(不超 3 小时)没有恢复者,处罚窑操 100 元/次。第十二条 当窑尾主烟囱出口 NOx 超出 330mg/Nm3在 2 小时内没有恢复,立即报告部门领导,实行果断措施,降低 NOx 在 330mg/Nm3,超过 3 小时,处罚:中控窑操 200 元/次,中控领导 100 元/次。第十三条 当窑尾主烟囱出口 NOx 超出 350mg/Nm3在 3 小时内没有恢复,处罚:中控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