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工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境 外 工 程 劳 务 管 理办 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建工集团(以下简称集团)“ 十一五”期间进展规划,遵循“积极稳妥,防范风险”的原则,大力拓展境外市场,实现集团境外工程劳务管理的法律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商务部和市有关文件及集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法律规范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集团境外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集团劳务管理工作委员会是集团境外工程劳务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集团境外工程劳务管理工作的总体策划和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 代表集团与政府部门就境外工程劳务问题进行沟通和协调。受集团劳务管理工作委员会委托, 集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服务公司)、国际工程部负责集团境外工程劳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 各二级公司应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境外工程的劳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以集团名义中标的境外工程项目。本办法所指外派劳务是指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向其在境外签约实施的承包工程项目( 含分包项目)派遣各类劳务人员的经济活动。所派各类劳务人员受雇有关企业,而非外方雇主.第二章 外派劳务的选择第四条 集团劳务服务公司是集团境外工程劳务供方选择的主责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二级公司对拟外派劳务企业的考察及人员的考试,提出外派劳务选择的最终意见并报集团劳务管理工作委员会.第五条 集团选择外派劳务企业,原则上应是“建工之友" 协会会员单位、“信得过外施劳务企业”或与集团在海外长期合作的劳务供方。第六条 集团对拟外派劳务企业的考察内容应主要包括: 以往施工业绩、诚信记录;进入现场的施工队伍管理班子和管理组织是否健全;承包工程相匹配的工程技术、安全、质量、治安、劳务等专业管理人员配备及持证情况;企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技术工人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第七条 集团对拟外派劳务企业进行考察的同时,须征求考察对象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第八条 集团劳务服务公司每年对已考察、审核和使用过的劳务企业进行复核。在此基础上,参照《建工集团劳务合格分供方名录》,编制当年的《建工集团外派劳务合格供方名录》, 作为选择外派劳务企业的依据。第九条 外派劳务企业确定后,其使用的人员必须通过集团劳务服务公司的面试及现场实际操作考试,并需具备下列条件:1 、年龄18至50周岁( 依据工程需要具体确定);2 、必须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