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第三条请项目部所有特种作业人员严格遵照执行。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根据国家标准及其有关规定,我项目特种作业包括:(一)电工作业;(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三)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工、司索工(塔式起重机)(含电梯)作业;(四)架子工作业;(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室外电梯);(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七)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八)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操作工;(九)建筑起重机械(塔吊、电梯、吊篮)检测工、维修工;(十)桩基操作工;(十一)由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作业。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满 18 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 20 周岁;(二)身体健康,无阻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技术、安全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山西核发部门进行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复审内容包括:(一)健康检查;(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第三章 项目职责第八条 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国家、行业、山西地方标准、企业的有关要求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管理检查工作。第九条 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第十条 制特种作业的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和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第十一条 有连续性或需要倒班作业的特种作业应编制交接班制度。第十二条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通知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第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