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工程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解决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的补偿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使用于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补偿的停工损失
因不可抗力或承包人责任导致中途停工的损失应该按其他法规另行处理
第三条 中途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均有实行措施以减少或防止扩大损失的义务
第二章 补偿原则第四条 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和现场签证中如对停工日期,看护费用,周转材料和机械停滞以有约定时,应根据约定的原则作为计算补偿的依据
第五条 事前没有约定补偿原则的,双方可另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的,可按本法第三章,第九章的原则处理
第三章 停工日期的确定第六条 无停工协议和签证时,一般应按发承包双方的书面通知或书面报告中的时间确定: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13
2 条规定,发,承包人发出书面停工通知或报告后,对方应在 14 天内确认停工(复工)日期,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者,视为同意该通知或报告中的停工(复工)日期
第七条 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实际停工日期与通知或报告日期不一致时,应该以现场监理工程师签人的日期为准
但累计日期有误者应予以纠正
第八条 停工日期均以日历天计算,计算停工损失时,必须有对方收到该文件签收手续的证据
第九条 根据双方确认的停工日期或根据第五六条确认的停工日期,是计算施工场地看护费,周转材料和施工机械停止补偿费的依据
第四章 施工场地看护费用计算第十条 为保护已完工程,现场停滞设备,半成品和材料不受损坏和丢失,承包人在现场派驻必须的看护人员,是承包人履行合同责任而实行的必须措施,该看护费应由发包方程承担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面积在 5000M2 以内的设看护人员 2 人/每昼夜,超过 5000M2 的设看护人员 3 人以上/每昼夜
第十二条 每昼夜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