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法律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三条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第四条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 5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 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第六条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