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水利部 【发布文号】水利部令第 24 号 【发布日期】2024-07-08 【生效日期】2024-07-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水利部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 年 5 月 30 日水利部令第 5 号公布 根据 2024 年 7 月 8 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讨论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第三条 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第四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法律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