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约定根据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处理一、解释原文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根据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二、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根据固定价格结算工程款,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根据什么标准来确定工程款数额的规定。在我国建筑实践中,因建设工程涉及的种类不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工程款结算方式也多种多样.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不同的结算方式,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合同中约定根据固定价结算工程款的,一般是指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即以经审查后的施工图总概算或者综合预算为准,有的是以固定总价格包干或者以平方米包干等方式。所有这些方式,都可以不通过中介机构的鉴定或者评估就可以确定一个总价款。承包人和发包人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假如没有发生合同修改或者变更等情况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时,就应该根据合同约定的包干总价格结算工程款。假如一方当事人提出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申请,根据工程造价进行结算的,不管是基于什么样的理由,都不应予以支持.对于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款数额发生增减变化的,在可以区分合同约定部分和设计变更部分的工程时,也不应导致对整个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只是根据公平原则对增减部分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和结算标准计算工程款。三、理解与适用(一)起草背景在审判实践中,有不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认为,合同中约定的固定的工程价款与工程量不符,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价款进行鉴定、评估、审计或者审价,另一方当事人认为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固定的工程价款总额,不需要再进行鉴定、评估、审计或者审价等。如何处理这种情况,在我国民事审判实务中,曾经出现多种做法。有的审判人员根据当事人申请,撒开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评估、审计等。有的审判人员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根据约定的工程价款数额确定发包人应当支付的工程款。有的审判人员实行对未变动的部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对变动的部分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审计,区别对待。实践中的做法五花八门,极不统一。如何正确对待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固定价款,需要统一认识,明确界线。本条规定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起草的。(二)社会各界所提的修改意见及采纳与否的情况在通过《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时,该条列为第十一条,具体内容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