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一、为法律规范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加强对事务所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及《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二、所有本所的执业律师,均应当根据本办法参加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级.(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三)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三、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执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法律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六)省、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四、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等次是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五、律师执行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法律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收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三)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四)能够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五、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一)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法律规范等行为收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收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二)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法律规范收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三)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六、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一)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法律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二)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三)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情节严重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七、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在每年第一个季度集只办理,并与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