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一、为法律规范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加强对事务所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及《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所有本所的执业律师,均应当根据本办法参加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级
(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三)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
三、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执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法律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省、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四、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考核等次是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
五、律师执行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法律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收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三)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四)能够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五、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一)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法律规范等行为收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收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二)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法律规范收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三)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