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保护制度一、目的1、加强各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的成品保护意识,法律规范各单位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的施工行为,对有可能发生的工程成品被破坏现象进行有效追溯,确保工程成品得到有效保护,以确保工程质量。2、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工程产品、完工的单位工程得到有效防护,将符合合同要求的工程交付给顾客。二、适用范围1、适用于本公司各个施工项目的工程产品防护工作。2、本制度中的“成品"是指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所有设备、设施、材料以及工程产品。三、单位职责1、建设单位项目工程部及工程监理部负责成品保护工作的监督及违反制度的处罚。2、工程总包单位为成品保护主要责任单位,并需要协助、配合建设单位项目工程部及监理部对专业分包进行管理,并履行总包职责。总包项目经理对工程产品防护工作负直接组织领导责任。总包项目技术负责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工程产品防护措施,特别要注重工序的优化。施工工长负责在施工作业人员技术交底中明确该道工序产品保护的办法和要求,对正在进行作业的分部分项工程产品和上道分部分项工程产品防护情况进行检查,做好交底和检查记录。3、未施工完毕的施工项目成品,由本单位负责保护。4、已施工完并已交接的施工项目成品由接收单位负责保护。5、各单位技术人员负责成品保护具体措施的细化编制,做好预防预控工作.6、各单位成品被破坏时,应提供证明破坏者的有效证据(照片、视频等),否则由各单位自行负责修复.(破坏痕迹明显无疑除外)四、管理程序1、凡参加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各级管理人员、施工人员,都有成品保护的责任和义务,都有对成品保护进行监督的责任和义务。2、各施工单位应该对本单位的成品实行有效的保护措施.3、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该对由于本单位的施工有可能破坏其他单位的成品实行防护措施。4、各单位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在对本单位的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时,应该对成品保护需实行的措施提出具体的、明确的要求。各单位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常常深化现场,对现场新出现的成品及时要求施工人员实行有效的保护或防护措施。5、各单位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应及时对发现的成品破坏向甲方工程部以及工程监理部进行举报。6、关于破坏劳动成果(1)必须破坏他人劳动成果时,申请破坏成果的单位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向建设单位项目工程部和监理部备案.(2)工程监理部协调涉及单位,破坏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将劳动成果复原,或承担复原费用。(3)凡未办理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即破坏他人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