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建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工程变更的分类和变更原则第一条 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自身的性质和特点,或设计图纸的深度不够,或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与环境情况的变化,或第三方的干预和要求,或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对工程进展的有利着想,对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进展形式、工程数量、工程质量要求及标准方面的变更。第二条 根据提出变更申请和变更要求的不同部门,将工程变更划分为三种。即发包人提出的变更、监理人提出的变更、承包人提出的变更。1、 第一种变更 发包人提出的变更(包括上级部门变更、筹建处变更、设计单位变更)。上级部门变更:指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政策性变更或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引起的变更。筹建处变更:筹建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为提高质量标准、加快进度、节约造价等因素综合考虑而提出的工程变更。设计单位变更: 指设计单位在工程实施中发现工程设计中存在的设计缺陷或需要进行优化设计而提出的工程变更,设计变更需要慎重讨论、要经过周密考虑和详细论证。2、第二种变更 监理人提出的变更: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工程变更、新增工程变更等。3、第三种变更 承包人提出的变更: 指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与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等情况不一致而提出来的工程变更。第三条 工程变更原则:1、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只有当工程变更按本办法的审批权限得到批准后,才可组织施工。2、工程变更各有关单位应对变更工作高度负责和严格把关。3、工程变更的图纸设计要求和深度等同原设计文件。第四条 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考虑工程变更:1、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或因施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的。 2、在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而能节约原材料,或者是便于施工,缩短工期和节约投资的。 3、能提高技术标准,减少工程病害,便于采纳新技术,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者提高服务等级,而不增加投资或者增加较小数量投资的。 4、由于水利、农田、环保、文物以及地方工作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变更设计的。 5、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筹建处对工程提出新的要求的。第五条 工程变更后单价的确定遵循下列原则: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价格确定变更价格。 2、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