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县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创新财政扶贫新模式,有效缓解贫困村进展生产资金短缺问题,切实保障我县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充分发挥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贫困村村级农民互助资金(以下简称互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投入资金和农民入股资金.第三条 建立互助资金,由政府统一规划、部门具体指导、乡(村)组织实施,财政、审计、监察监督,村民民主管理。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 县财政局或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分期分批将资金直接拨到村扶贫互助社,实行专账核算、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村民共管,确保项目顺利进行.第五条 特困户的选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村民公开民主评定;特困农户名单和入会金额在村内张榜公布。(1)全县所有村的互助资金管理实行公示制、管理责任制和监督跟踪制、监督抽查制.村互助资金接受县财政局、扶贫办、审计局、银监局的管理、指导、审计和监督。(2)由群众参加,自订章程、实现资本与劳动的联合,推行全公开,全程参加制度.赠股配股、借款审批和管理、管理人员酬劳、费用等开由社员决定.(3) 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不以赢利为目的,允许惠顾额返,资金原则上只能在本社内周转使用,不得外借、外调.(4) 村扶贫互助社不得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不得代管资金;不得从外部取得借款;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抵押.第六条 村扶贫互助社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单一银行账户。严格银行账户存款和取款管理,日常不预留现金,现金必须及时足额缴存银行; 除农户借款、购销用款和发放管理人员酬劳等正常业务外,不得从银行取款;每月要进行银行对账,并保存银行对账单备查.第七条 互助资金借款发放坚持扶贫宗旨,不谋求盈利,坚持保本经营,保证放得出、收得回.借款需有 3 户以上互助社社员担保,每户最高借款余额不得超过 5000 元。借款占用费率按 8%计;借款对象必须是本村农民;借款用途限定为生产经营活动,禁止用于非生产经营活动;借款期限在一年或一个生产周期。第八条 村扶贫互助社不得开支除必要的办公费(办公文具、票据、报表、打复印费用)和管理人员酬劳外的任何费用.第九条 村扶贫互助社管理人员的酬劳每人每月不超过 150 元。其来源为借款占用费收入,不得用股金支付,若占用费收入不足,应相应降低酬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