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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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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省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风景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科学、合理利用水利风景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风景区的规划、建设、认定、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利风景区,是指以水域(水体)或者水利工程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水利风景资源和生态环境条件,可供人们从事游览观光、休闲健身、科学技术普及和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区域。水利风景区分为国家级、省级、县级水利风景区。国家级水利风景区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水利风景区建设是水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性事业,其主要功能是保护水资源、修复水生态、弘扬水文化,维护水利工程、普及水利科技、开展水生态文明教育、进展水生态旅游。第四条 水利风景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协调进展的原则,促进人与自然和谐进展,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风景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水利风景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水利风景区规划建设和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目标体系。第六条水利风景区建设和保护管理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鼓舞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捐资建设水利风景区。对政府投资建设并经营管理的公益性水利风景区,其资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日常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社会主体投资建设并经认定的水利风景区,可以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或者奖励。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风景区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水利风景区有关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利风景区相关管理工作。第八条对在水利风景区建设、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建设与认定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利风景资源状况、水利进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全省水利风景区进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全省水利风景区进展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相衔接。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水利风景资源状况规划建设水利风景区;鼓舞单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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