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经营奖惩办法(讨论稿)为了充分调动各单位及全体员工承揽工程的积极性,有效地促进集团公司的承揽经营工作,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施承揽经营奖惩的目的是为了充分调动各单位及广阔员工犹其是各级工程经营人员承揽工程的积极性,促进集团公司承揽经营工作健康、有效的进展。达到全员参加,齐抓共揽,多揽工程,揽好工程,满足施工生产的需要,为企业进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和制造有利条件.第二条 实施承揽工程奖惩的对象是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主管工程经营工作的领导、各级工程经营部门、工程经营人员、参加承揽的员工(含集团公司经营部和办事处)。第三条实施承揽工程奖惩的依据:1、 单位年度工程承揽计划指标完成情况及工程经营部门年度工程承揽计划指标完成情况;2、 各级工程经营人员在承揽工程过程中的表现;3、 参加承揽的员工所起的作用和做出的贡献;4、 各单位所揽到工程的质量及员工参加揽到工程的质量;第二章承揽工程奖惩标准第四条对工程经营部门、办事处领导和经营人员的奖罚对工程经营人员的奖惩主要依据单位年度承揽工程计划指标完成情况和工程经营部门年度承揽工程计划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一、年终考核奖励:(一)按单位年度工程承揽计划指标完成情况核定:1、单位完成年度工程承揽计划的 90%(含)以下时,每降低 1%,工程经营人员的奖励工资按机关同类人员年平均效益工资标准同步降低 1%。2、单位完成年度工程承揽计划的 90%—100%(含)时,工程经营人员的奖励工资按机关同类人员年平均效益工资标准同步增加一倍.(二)按工程经营部门年度工程承揽计划指标完成情况核定:1、本部门完成年度承揽工程计划的 90%(含)以下时,每降低 1%,工程经营人员的奖励工资按机关同类人员年平均效益工资同步降低 1%.2、本部门完成年度承揽工程计划的 90%(不含)-100%(含)时,工程经营人员的奖励工资按机关同类人员年平均效益工资增加 2 倍.(三)按以上两项指标核定工程经营人员的奖励工资,若两项指标完成均达到 90%—100%时,工程经营人员的奖励工资按机关同类人员年平均效益工资增加 3 倍。若两项承揽指标均超出 100%时,给予重奖,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定,但不得少于机关同类人员年平均效益工资的 5 倍.(四)经营部门、办事处主管和该两部门负责跟踪、公关、组织投标的副职及负责业务的副职在上述奖励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 40%、35%、30%实施奖励,单位主管经营的领导按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