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申诉制度 为了依法维护我校老师的合法权益,保障老师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老师校内申诉制度
一、老师申诉的范围:我校老师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l)老师认为学校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老师法》规定的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老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老师认为校内有关部门或其他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学校处理的,可以提出申诉
二、成立学校老师申诉委员会组长:校长、党支部书记副组长:副校长、党支部委员、党支部副书记成员:教务主任、工会主席三、我校老师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30 日内向老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
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
书写申诉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学校老师申诉委员会进行笔录,并告之被申诉人
四、校内老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 5 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五、校内老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参加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老师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六、学校老师申诉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