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局文明创建奖惩制度为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增强道德意识,提高干部职工文明素养和道德水平,树立良好的监管队伍形象,推动全局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干部职工必须仔细学习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 二、全体干部职工要积极参加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争做思想先进、行为法律规范、举止文明的表率,对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思想道德建设和文明创建活动中,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被评为先进个人的,在年终总评时给予表彰奖励; (二)在思想道德建设和文明创建活动中,事迹典型,被新闻媒体表扬或受到社会赞扬的,视情况进行表彰,在年终总评时给予一定奖励;(三)见义勇为、扶贫帮困的事迹突出,受到社会赞誉的,视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或进行表彰,并酌情给以物质奖励;(四)在文明优质服务中,事迹先进、成绩突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三、下列情况属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一)在思想道德建设和文明创建活动中,未能完成工作任务,影响或损害单位思想道德建设和文明创建工作的,年终不得评为先进,适当扣减绩效工资,并取消年度考核资格; (二)不能自觉遵守《公民道德法律规范》,受到新闻媒体曝光批判或者社会公开批判,影响单位荣誉和形象的,给以通报批判或者适当经济处罚直至纪律处分;(三)在社会活动中,见危不救、遇难不帮,影响恶劣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判直至党纪、政纪处分;(四)在执行公务中,违反职业道德法律规范或者文明服务规定的,根据行业有关规定处罚 四、上述奖励或处罚,均要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