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的最新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 年 8 月 26 日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近日,网络媒体新闻有关《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新解读和实时评论可谓百家争鸣、汗牛充栋、不一而足
笔者也发表一些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这次法律修改已经酝酿了十多年,一些“重大突破"其实在理论界早有共识,一些网络风云人物也在论坛发表过相关论调,在网络上广为流传
国家之前也在部分地区进行了试点与实践,多数还写进了 2024 年 12 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 2024 年 3 月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最终能够上升为法律可谓水到渠成
第一个“意料之中":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
新《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法第 43 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同时规定了入市条件(虽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入市土地权能(受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以及后续管理措施等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广东、安徽等地已有十多年探究试验,实践基础扎实,上述修改规定也与《意见》和《细则》的表述基本一致,当属“意料之中”
但法律修改彻底解决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合法性问题,向着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迈出了关键一步,将释放巨大的集体建设用地资源和资产潜力,对城乡一体化进展、乡村振兴战略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