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体现和工作实绩,鼓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根据人事部《有关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告知》(人核培发[1995]153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有关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任制度的意见〉的告知》(国办发[]35 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重视实绩、简便易行、宜于操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围绕履行岗位职责、完毕工作任务及遵守聘任协议等方面,采用群众评议、领导评估、实绩分析和综合评价等符合单位性质、岗位特点和工作性质的方式措施进行
第四条 本措施中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行或者其他组织运用国有资产举行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重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经同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不合用本措施
考核中波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措施所指考核除特指平时考核和聘期考核外,一般指年度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原则 第六条 考核内容重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重要考核政治、思想体现和职业道德体现
能:重要考核业务能力、创新能力以及知识更新状况
勤:重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状况
绩:重要考核完毕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获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廉:重要考核廉洁自律、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状况
考核内容可以包括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
第七条 考核原则以聘任协议中约定的岗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