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暂行措施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系统化管理,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活跃学校的学术气氛,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有关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行措施的告知”(渝府发[]17 号)文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状况,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中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指从事各类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学分的分类第三条 继续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Ⅰ类学分可替代Ⅱ类学分,但Ⅱ类学分不能替代Ⅰ类学分
Ⅰ类及Ⅱ类继续教育学分的分类如下:第三章 学分的授予原则第四条 授予Ⅰ类、Ⅱ类学分原则如下:形式项目类别课时学分备注国家或重庆市组织的继续教育项目1参与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31如项目有明确的学分规定则按项目执行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之主讲人122参与重庆市级继续教育项目41重庆市级继续教育项目之主讲人11学术会议3国际学术会议在会上宣读论文20 分/次参与人员记 24全国学术会议在会上宣读论文8 分/次Ⅰ类学分1. 经同意出国(境)参与学术会议、进修、培训或科研合作2. 经同意参与的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国内进修、培训或全国的学术会议;3. 经同意参与的重庆市继续教育项目、市内进修、培训或重庆市的学术会议;4. 校级继续教育活动(学校委托各职能部门组织的各类学术讲座及培训活动)Ⅱ类学分1. 各院系组织的各类讲座及培训等继教活动2. 报所在院系立案的科内讲座3. 接受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
4. 自学分/次5重庆市级学术会议在会上宣读论文4 分/次6学校组织的学术会议主讲人5 分/次7院系或科室学术活动主讲人3 分/次参与 1分/次进修学习8赴国(境)外进修学习 10 分/月,每年最多不超过 25 分;国内进修学习 5 分/月,每年最多不超过 25 分;重庆市内的进修学习 3 分/月,每年最多不超过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