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知识点: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知识点: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一、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概念和管理体制(一)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概念企业境外国有资产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本节如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境外以多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1.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如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2.境外企业,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尤其行政区、澳门尤其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根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置的独资及控股企业。(二)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1.国资委依法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监督管理职责。2.中央企业依法对所属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履行监督管理职责。3.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依法对境外企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法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其出资的境外企业章程。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依法参与其出资的境外参股、联营、合作企业重大事项管理。二、境外出资管理1.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境外出资管理制度,对境外出资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规划。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收购、吞并境外上市企业以及重大境外出资行为应当根据法定程序报国资委立案或者核准。2.境外出资原则上不得设置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以非货币资产向境外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立案或者核准。境外出资形成的产权应当由中央企业或者其各级子企业持有。根据境外有关法律规定须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应当统一由中央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或者同意,依法办理委托出资、代持等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汇报国资委。三、境外企业管理中央企业是所属境外企业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境外企业应当定期向中央企业汇报境外国有资产总量、构造、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状况。四、境外国有产权管理1.境外国有产权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多种形式对境外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2.境外国有产权应当由中央企业或者其各级子企业持有。境外企业注册地有关法律规定须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应当统一由中央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或者同意,依法办理委托出资等保全国有产权的法律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汇报国资委。3.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发生如下事项时,应当由中央企业统历来国资委申办产权登记:(1)以投资、分立、合并等方式新设境外企业,或者以收购、投资入股等方式初次获得境外企业产权的;(2)境外企业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