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有关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措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措施》的告知教师[]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保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平稳顺利实行,现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措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状况,认真执行。扩大改革试点实行过程中遇有重要状况,请及时报送我部教师工作司。教育部 2013 年 8 月 15 日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措施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制定本措施。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如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如下简称申请人)与否具有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第三条 承担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组织实行教师资格考试,合用本措施。第四条 参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稚园、小学、初级中学、一般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与对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第五条 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第二章 报考条件第六条 符合如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与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原则;(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规定。一般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第七条 申请人应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报名参与教师资格考试。一般高等学校在校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与教师资格考试。第八条 试点省份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一般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对应的教师资格。试点工作启动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参与教师资格考试。第九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 年内不得报名参与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惩罚的,不得报名参与考试。曾参与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措施》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考试内容与形式第十条 教师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