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4〕3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进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中医药局: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我们制定了《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进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4 年 6 月 3 日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第四条 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各地要实行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第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进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进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六条 稳妥推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法律规范管理.第二章 功能任务第七条 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一)承担、参加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二)参加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第九条 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一)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