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知识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知识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概念和原则(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概念(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原则1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从属关系的限制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一)企业审议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置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波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顿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清产核资(三)确定受让方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产权转让公告期为 20 个工作日
(四)确定转让价格1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初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立案的资产评估成果
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状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成果 90%的,应当获得有关产权转让同意机构书面同意;2
对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种意向受让方而采用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应按本次挂牌价格确定;3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波及的职工安顿、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不得在评估作价之前从拟转让的国有净资产中先行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进行抵扣;4
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形成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五)转让成交1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种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的,可以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详细状况采用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行产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