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办理主体编码:11010603RS事项编码XK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初、中级)审批行使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0 号)(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399 号)(2024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06 年 11 月 3 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4
《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京劳社培发[2024]77 号)办理主体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条件一、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 200 人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 3 年
办公用房至少 20 平米以上,有必须的办公设备条件;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在 300 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四、学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
(一)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19 条、第 20 条要求
(二)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 2 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岁
(三)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 5 人):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