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法律规范 GB50325-2001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263 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法律规范"的通知》的要求,GB50325—2001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正式施行,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如下: 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为:内照指数和外照指数均不大于 1
3.1.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的分类标准(A 类、B 类)
3.2.1 室内用人造木板,必须测定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4.1.1 新建、扩建前必须进行本底氡浓度的测定,并提供检测报告
4.2.4 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 3—5 倍以下时,应按”地下工程防水技术法律规范”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4.2.5 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 5 倍以上时,除按上条进行处理外,还应按《新建低层住宅建筑设计与施工中氡控制导则》的有关规定,实行综合建筑构造措施
4.2.6 一类民用建筑工程的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 5倍以上时,应进行工程点土壤中的镭、钍、钾的比活度测定
当内照指数大于1
0 或外照指数大于 1
3 时,工程地点土壤不得回填
4.3.1 一类工程必须采纳 A 类无机非金属材料和装修材料
4.3.3 一类工程的室内装修必须采纳 E1 类人造板材及饰面人造木板
4.3.10 室内装修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纳沥青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4.3.11 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释放量不应大于 0
5.1.2 建筑和装修材料进场检验,不符合设计和本法律规范要求的,禁止使用
5.2.1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