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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并购国有企业风险的特殊性与防控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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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并购国有企业风险的特别性与防控(一) 企业并购是市场经济进展的必定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深人,以猎取企业经营控制权为直接目的的产权交易活动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近几年,民营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已经成为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民营企业快速进展的一个重要途径,对搞活国有企业、进展民营企业,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由于并购双方在文化和体制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并购风险的产生与防控有其特别性。逻辑推理和并购实践均证明,若不实行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民营企业并购国有企业的风险会显著上升,“国退民进”的并购功效会大打折扣. 一、民营企业并购国有企业风险的特别性 从中国经济进展水平、商业文化、法律环境和政府监管等方面,可以探寻民营企业并购国有企业风险的特别性. (一)政府行为风险 由于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长期影响,政府行为存在大量错位现象,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间的合理并购,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 一是政府行政行为越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并购应以市场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展开,政府作为社会经济行政管理者,其行为定位应当是政策引导和协调服务.而从我国民营企业购并国有企业的现实来看,政府推动方式占一定比例,购并的目的大多是为替亏损企业寻找出路,解决目标企业职工的就业问题,表现为政府部门出于政绩等考虑,劝说一些优质企业兼并那些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出现所谓的“拉郎配",结果优质企业可能背上沉重的包袱而一蹶不振,导致购并失败。同时,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并购,造成资源低效配置,加剧了政企不分现象。 二是政府法律服务缺位。政府功能上的缺位,突出地表现在政府的社会经济行政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没有充分的发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缺乏完善的法律法律规范企业并购行为。我国企业并购的立法,不仅滞后于国外,而且滞后于我国企业并购进展的现状。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并购行为的规定不完善,没有针对民营企业并购国有企业的条款,在并购资产债务的处理、税务安排及人员安置等方面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使企业并购无法可依,无所适从。二是缺乏完善的财税金融和社会保险体系。现实的企业并购中,人力资源重组是企业并购的障碍之一,由于国有企业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原先由政府承担的社会负担,即退休、医疗和企业富余人员的生活保障,使许多民营企业购并国有企业时要承担沉重的就业和养老保险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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