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公布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自 202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24 年第 74 号)《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已于 2024 年 11 月 30 日经第28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24 年 12 月 6 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障水运建设市场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运建设活动及对水运建设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运建设,是指水路运输基础设施包括港口、码头、航道及相关设施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 水运建设市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建立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应当加强自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诚信经营,遵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履行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水运建设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根据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制度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创新水运建设市场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加强信息化应用和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与相关部门的协同监管。第二章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及行为第八条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和行业建设标准,诚实守信. 本办法所称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包括水运建设项目单位、从业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包括从事水运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以及提供咨询、项目代建、招标代理等相关服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受项目单位委托从事建设项目管理的单位。 第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水运建设市场主体的资质作出规定的,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具备规定的资质要求. 从业单位在水运建设经营活动中,不得出借或者转让其资质证书,不得以他人名义承揽工程,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第十条 水运建设项目单位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