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国资[2024]60 号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国资委,各省属企业: 为贯彻《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 12 号),法律规范我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特制定《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我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378 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91 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 12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24]27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省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省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制。 第五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并进行检查或抽查.各市国资委和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称省属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 20 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及检查、抽查及处理情况上报省国资委。 第二章 资产评估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