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2007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1、总则1.0。1 为了法律规范城镇燃气市场,提高燃气行业服务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经营服务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服务.1.0.3 城镇燃气服务应遵循安全第一、用户至上、诚信为本、文明法律规范的原则。1.0。4 建设(市政公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服务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服务的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1。0.5 城镇燃气经营服务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服务质量除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0.6 本标准涉及到的相关条款与用户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2、术语2。0。1 城镇燃气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从地区性的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民用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燃气质量要求的燃气。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2.0。2 管道燃气经营以管道输送方式经营燃气,并以燃气计量表为计量器具与用户结算燃气费。包括人工煤气、管道天然气、管道液化石油气(含瓶组)的经营.2。0。3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以液化石油气钢瓶方式经营液化石油气,并以计量秤为计量器具与用户结算燃气费的.2.0。4 燃气汽车加气经营由燃气汽车加气站向燃气汽车加气的燃气经营。2.0。5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为用户提供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等燃气安装、维修的服务.2。0.6 窗口服务为用户提供服务的场所,包括办事处(点)、服务中心、业务服务柜台、维修站(点)、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燃气汽车加气站等。2。0.7 通气将管道燃气引入室内燃气计量表前的控制总阀。3、管道燃气经营3.1 进展用户3。1。1 企业应制定进展用户要约,并在提供该项业务的服务窗口公示。3。1。2 企业应在特许经营范围内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不得拒绝符合进展用户要约的用气申请.3.1.3 对用户的用气申请,企业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应与用气申请者签订新用户进展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工程期限。对不符合进展条件的用户申请,企业必须向申请者说明理由。3.1。4 企业应建立用户档案,发放用户证(卡)。新用户应在通气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建档工作.3。2 供应3。2。1 企业必须保证连续、安全、可靠地供应合格燃气,未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供应燃气.3。2。2 企业应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