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合同管理使用规定第 1 章 总则第 1 条为加强汽车公司经营管理,明确汽车销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管理使用权限,法律规范销售工作流程,规避合同协议风险,特制定本规定第 2 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公司下属各汽车公司汽车销售合同文本拟订及使用行为(合资公司可参照执行,另有规定者必须向汽车业务管理部申报备案)
第 2 章 合同文本格式拟订第 3 条 合同采纳统一的标准格式和条款,由公司汽车业务管理部会同法律顾问共同拟定
第 4 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供需双方全称、签约时间和地点
2.产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
3.交货期限、交货地点及验收方法应具体、明确
4.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及付款确认条件
5.免除责任及限制责任条款 6.违约责任及赔偿条款
7.具体谈判业务时的可选择条款
8.合同双方盖章生效等
第 5 条合同按标的物交付时限能否确定分为《汽车买卖合同》和《汽车订购合同》,对于交付时限能确定的销售使用《汽车买卖合同》,对于交付时限不能确定的销售使用《汽车订购合同》
第 6 条合同文本均采纳一式三联形式,分别是销售联、财务联、客户联
第 7 条合同文本格式拟订后须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各公司按董事长批准后的文本格式统一印制各公司合同,合同编号印制
第 3 章 合同的领用及管理第 8 条空白销售合同由财务部专人保管,保管人负责做好收发登记
第 9 条销售部门领用合同由销售内勤人员负责,内勤人员从财务部领到空白合同后,按合同编号顺序登记发放,严禁跳号发放;销售内勤负责保管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等
第 10 条销售顾问领取合同后三日内若未使用必须缴回内勤人员处
第 11 条填写作废的合同必须保留原件,交还到内勤人员处方能领取新的空白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