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长期租赁合同合同编号:SCBCZ16____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汽车长期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 租赁标的、租期及租金1.1出租方同意按下列车型及价格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同意以以下条件租赁出租方提供的车辆:车辆品牌车辆型号车辆牌号月租金(RMB)数量租期(月)租期起始日期合同总金额1.2本合同所述租金包括:车辆租费、人工费;国家或地方对车辆征收的有关税费。1.3出租方应为承租方租赁车辆投保的险种有:交强险、全车盗抢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 30 万人民币)、玻璃单独破裂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车上人员险(保险金额 5 座* 10 万人民币),且保险费由出租方全部承担。1.4出租方交付租赁车辆的日期为自本合同签署生效之后 2 日内。1.5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车辆交付地的运杂费.1.6车辆交付时出租方只配置车上灭火器。1.7如遇国家政策性变化导致租金价格构成受到影响,双方将重新协商租赁价格.二、 押金、预购款及租金支付2.1承租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 如承租方未按时支付 2.1 所述款项,车辆交付期限顺延至承租方支付上述款项后的 2 日后。2.2承租方应于每月日之内支付月租金.2.3所有费用通过汇款方式支付,付款前,出租方应提供有效发票或收据,否则承租方付款日期顺延 。出租方汇款信息如下:收款人名称:帐号:开户行名称:行号:三、 出租方权利和义务3.1出租方拥有合法出租本租赁车辆的所有权。3.2出租方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向承租方收取租金及其他约定费用.3.3出租方负责有关规定的车辆各类税费及管理费。3.4出租方应保证租赁车辆车况良好、设备齐全且性能正常,并应提供车辆之行驶证、年检合格证、养路费等有效证件,且保证该等证件在租期内合法有效。3.5出租方负责定期检查承租方对租赁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及各种手续的完善情况。3.6出租方负责对租赁车辆在使用中发生抛锚或故障提供救援服务,其中对于租赁车辆由于本身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承租方须自行承担费用。如经施救后车辆仍无法正常行驶的,承租方可直接将车辆交给出租方指定的救援商.3.7出租方协助处理在租赁期内的车辆保险事故及车辆维修工作,并按保险公司的规定办理索赔手续.3.8出租方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内的第三者责任及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但有义务协助承租方进行处理。3.9出租方在任何时间内,均不承担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