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 125 号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已经 2009 年 4 月 23 日省政府第 38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6 月 15 日起施行。 省长 郭庚茂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废弃物处理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积极推动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收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舞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鼓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产业化和经营性服务。 第五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规模和处置方式。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六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根据下列规定确定:(一)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开发建设单位;已建商品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二)单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产生单位;(三)城市集贸市场、广场、机场、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博物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公园、游园等公共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场所主管部门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四)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