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 7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4 年 11 月 18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4 号公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当事人必须履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其中中央和省属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由省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工商、税务、经贸、卫生、民政、公安、建设等部门以及妇联、残联等团体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其他规章制度,并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七条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酬劳、职业病危害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
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