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安县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 16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12 月 29 日海安县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全县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的管理,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县各建制镇开发建设的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包括: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代建和农村居民在政府规划区域自拆自建而形成的集中居住区
本暂行办法不适用于农村原有的自然村庄
第三条 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应以社会稳定、可持续进展为前提,以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向城市化过渡为导向,坚持以人为本、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农村居民集中居住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管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建立健全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档案和财务管理
居(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五条 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竣工交付使用后的前期物业管理,可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社区)代管或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管理,也可以由业主自行管理
第六条 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实施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前期物业管理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相关规定,通过公示、招投标等方式,依法选聘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的特点,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临时议事规则》、《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等公共管理制度,编制《房屋使用说明书》、《住户手册》、《物业管理方